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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发改委发布
《关于征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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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德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德州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0〕40号)有关规定,我们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德州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30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德州市发展改革委。
公示期:2020年11月23日至11月30日
电话:2693682
电子邮箱:
fgwcbdcjsk@dz.shandong.cn
特此公告。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
关于德州市养犬管理
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德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德州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0〕4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现将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
在德州市重点管理区以内养犬的,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军用、警用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养犬初始登记350元/只,每年签注150元/只。
三、收费性质和管理方式
养犬管理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部门统一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使用和监管
养犬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养犬备案登记、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犬只收容场所等养犬管理服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公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征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并做好收费公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来源: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