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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 | 关于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转载 张翰2021/08/26 11:10:1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齐河资讯大视野 作者:齐河资讯大视野 4453 阅读 0 评论 146 点赞




关于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县停车行业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德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就停车场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性停车场的设立应当经城市停车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未经核准备案不得收费。

二、各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三、停车场经营者对停车服务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价牌应标明停车场区域类别、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举报投诉电话、管理责任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价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变动时要及时变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五、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禁止采取误导性的收费标示、虚假宣传等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七、下列情况和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在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

(四)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

(五)国家和省有其它明确规定的。

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做好政策培训,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收费行为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超标准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等价格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本局将依法立案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来源: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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